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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已被法院认定并非借款,转让能否生效?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信息来源: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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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10日,赵先生向某商务公司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据。该借款为赵先生个人私用,其以经济困难为理由,一直未偿还借款。杨先生系该商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赵先生个人借款不符合单位相关财务规定,杨先生个人替赵先生垫付了单位借款。后商务公司将该债权转让于杨先生。因赵先生至今未能偿还欠款,杨先生起诉至法院。赵先生辩称,涉案的5万元款项已经于通州法院生效判决书中认定为并非其个人借款,因此杨先生与商务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的前提根本不存在,杨先生属于重复起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杨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协议中的债权是否依法成立,即商务公司是否对赵先生享有5万元债权。通过赵先生提交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认定涉案5万元并非赵先生个人向商务公司的借款。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杨先生认可受让债权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款项系同一笔款项,且无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杨先生不能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赵先生主张债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杨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供稿:海宣